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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时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如何认定协议效力

发布日期:2013-11-18    作者:110网律师
             转让股权时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如何认定协议效力


关键词:协议效力,欺诈行为,撤销权,合同有效性 问题提出: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欺诈行为,没有将公司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股 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名称:淮某诉勤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受让股权方明知存在欺诈行为而未通过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方式进 行救济,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案情简介
原告:淮某 被告:勤某
200611月,原告淮某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上海入有限公司,占出 资比例的100^
2007118日,原告与被告勤某就上海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订 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上海人有限公司的507。股权转让给被告, 转让价为50万元;被告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同日,原告作为上海人有限公 
司的原股东作出决定,确认原告将其507。的股权转让给被告;确认原告与被 告各出资50万元,各占出资比例的50^,该决定盖有公司公幸。
当日,原、被告又制定上海人有限公司幸程一份,栽明:公司注册资本 为100万元,股东为原告与被告,出资额各50万元、出资比例各509^
原、被告还在当日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内容为:成立由原告和被告组成 的新一届股东会;通过公司新幸程;公司由于股东发生变动,但公司原执行 董事、法定代表人保持不变,继续任职,选举被告为公司监事;公司于股东 发生变动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该决议由原、被告签名。嗣后, 工商管理部门对相应股权予以了变更登记。
后双方就协议产生糾纷,原告以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淮某观点: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了公司章 程,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合法成为了股东,但被告 并未履行付款义务。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50万元;被告支付自 20071123日至2009522日,以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7。2% 计算的延期付款利息损失54000元。
被告勤某观点:1.原告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欺诈行为,没有将公司真 实情况告知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计算利息,法律 也无此规定,且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是69%。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 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二个争议焦点:一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问题;二是原告主张支付利息是否有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认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原告存在欺诈行为。 既然是欺诈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可以通过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方式救济, 但被告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亦未行使撤销权。另外,被告认为涉案 公司因国外自然人出资,公司性质应为中外合资的观点,没有相关证据予以 佐证,且公司性质依据工商登记文件记载为准,被告无权予以认定。而双方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制作了公司章程,参加了公司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亦进行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转让的股权在原、被告之间发生了归属变动 的事实。所以,系争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原告转让的股权已交 付被告。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期限 约定非常明确。被告逾期支付理应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损失的标准应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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