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荣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认定主犯,一审获得轻判
发布日期:2013-11-22 作者:陈健辉律师
案情分析与评析:本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是因被告人李某球的多次严重暴力伤害而死亡,被告人陈某荣的行为并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2、被告人陈某荣是自首,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陈某荣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荣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定:陈某荣与李某球提起犯意,纠集他人作案且积极实施犯罪,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采纳陈某荣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
案件的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其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陈某荣翻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其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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