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新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案,认定犯罪未遂,获得轻判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陈健辉律师
案情分析与评析:
1、本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新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经过认真阅卷,向检察院提交了该案应定性为“买卖”而非“伪造”的法律意见,并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公诉机关对这一法律意见的采纳,为日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存在犯罪未遂情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本案在审判阶段,本律师以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未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案件的审判结果:被告人陈某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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