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两份离婚协议何为准

发布日期:2013-11-23    作者:袁朝阳律师
日期:2010-07-04 新闻来源: 新闻晚报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案例]白女士与孟先生婚后育有一子。2009年12月,因感情破裂,白女士与孟先生在民政局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该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在婚后取得的登记在孟先生名下的本市A处房屋归孟先生所有,孟先生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向白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0万元;儿子由孟先生抚养,白女士每月5日前向孟先生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儿子18岁。
    2010年5月,白女士将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孟先生依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0万元。庭审中,孟先生拿出了另一份在双方办理离婚协议前五个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同意A处房屋归儿子所有,男、女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孟先生称,房子是儿子的,所以不会给前妻钱。A处房屋仍登记在孟先生名下。

    [评析]本案中,出现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离婚协议书,虽均有男、女双方亲笔签名,但第二份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是对第一份《离婚协议》的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双方最后签名确认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为准。
    离婚后,现A处房屋登记在孟先生名下,而孟先生未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支付白女士房屋折价款的义务,现白女士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张先生主张房屋折价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文斌律师
广东深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