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保证,是否还需经过审判?
发布日期:2013-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被执行人逾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依据以上规定,因为王某某的保证责任是在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该保证责任的确定不需再经法院的审理确认,而是可以由法院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王某某的财产。
作者:聂瑶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形成新保证关系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
- 债权人超过约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否应当受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1(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1)
-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无论所涉债务是否是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依约承担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5(苏州律师李旭商事
-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自愿承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是否以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7(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7)
- 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期限
- 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判决是否仍须执行?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应当由国家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5(苏
- 期货案件审判财产保全和执行
-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保证,是否还需经过审判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