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应当由国家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5(苏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分公司、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瑞金路证券营业部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国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特殊行政措施,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应当由国家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系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依据《收购意见》成立的甄别确认小组予以确认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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