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成功案例2
发布日期:2013-11-29 作者:李军律师
【案情概要】2012年3月份,李某以27万元购得王某名下的一辆大巴车,该车在阜汽公司办理过户,登记于陈某(系李某岳父)名下,运营线路为阜阳至扬州。5月份,陆某(经营扬州线路客运)找到李某,要求购买该车及运营权。双方后来就构成一事达成意向并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该车价款为69万元,陆某签订合同之日支付30万元,余款过户后支付。后来,合同顺利履行完毕。
令李某始料未及的是,陆某认为李某27万买的车以69万元卖给他,采用了诈骗手段,并于1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遂以合同诈骗为由立案,后对李某等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受案情况】李某家人找到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与李军律师洽谈此案,欲寻求律师帮助。李军律师在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并审阅了家属带来的购车协议书及有关文件后,认为不构成指控的合同诈骗罪,本案纯属民事纠纷。李律师向家属解释不够罪理由是,李某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任何真相,运营线路的大巴车是客观存在的,也通过阜汽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于陆某名下;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李某依据合同约定取得大巴车的对价69万元,是合法占有而非非法占有。
李律师详细分析后,其家人表示非常认同,随后双方达成了委托。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李律师即可安排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询问有关案情;同时向侦办人员了解相关情况。不久,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批捕阶段,李律师经过反复研究此案有关法律问题,拟定了一份要求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向负责审批的检察官说明案情、表明不够罪的观点,希望检察院不予批捕。最后,检察院经过研究后,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对李某等人决定不予批捕。刑事拘留最后一天即2012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为李某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李律师向公安机关呈交了请求撤销案件的书面意见,表明该案根本构不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撤销案件、解除李某等人的取保候审。2013年6月份,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限未到时,为李某等人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但仍未撤销案件。后来,李律师又通过检察院反映,要求监督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的现象,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该案。期间,李某家人也多次找相关部门投诉、控告。
【案件结果】11月份,在李某家人及其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终于收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通知书,为本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律师点评】实践中,合同诈骗很容易与经济纠纷相混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有无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有无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有无实际履行能力;(4)有无收受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即逃匿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没有冒用他人名义,陆某与李某之间还有合作关系在先,彼此非常了解;涉案大巴车是真实存在并登记在公司名下的合法车辆,有合法的运营权;双方自愿签订购车协议,没有证据表明陆某受到了欺诈或其他影响到真实意思的因素,客观上也不存在陆某会受到欺诈的可能;合同签订后,顺利履行完毕,陆某取得该车及其线路运营权,李某取得对价车款。因此,李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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