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能否在打工所在地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3-12-03 作者:110网律师
山东的张先生说:他与李某是夫妻,原居住在农村,后来两人离开老家来西安去打工。经过两人的共同努力,收入大幅增长,但是夫妻两人的感情日渐疏远,两人商议后决定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上出现分歧,决定诉讼离婚。张先生想问:他们两人都不在老家居住,可以在西安诉讼离婚吗?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治病住院的地方除外。
因此,只要夫妻两人离开住所地,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就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超越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了原住所地,但是在某地没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起诉离婚时应当向被告的原住所地提出申请。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但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向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法院提出。这里的居住地,是其现居住的地方。
因此,张先生如果在西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话,是可以在西安起诉离婚的。否则,就只能回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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