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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诉讼中股权的分割

发布日期:2013-12-04    作者:姚艳艳律师
  [摘要]近年来,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越来越多,股权分割既涉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又涉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然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与婚姻法在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无法直接链接,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文章将对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离婚;股权分割;婚姻法;公司法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必经的程序。其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从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难点这一问题入手,寻求股权分割方法。
  一、夫妻股权的特性及分割的难点
  夫妻股权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其客体是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企业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股权的产生基础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股权的本质是“源于股东所有权的新型的物权性权利。”因此,不能把夫妻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夫妻股权的分割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股权作为股东所持有的一项权利,当然可以成为夫妻财产权的客体,在离婚时可以被分割,但是股权权能的综合性及其非财产内容使之有别于一般财产的分割。股权分割之所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主要是因为其价值的波动性,并且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可以直接援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与婚姻法在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无法直接引用,缺乏具体操作的指导性。这是夫妻股权分割的难点。
  二、股权分割的方法探讨
  (一)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的分割
  1.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2.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给对方适当补偿。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正常运转,应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
  (二)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投资与他人合作成立公司中股权的分割
  这种形式的公司或企业,由于涉及第三人,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依照《
  婚姻法》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兼顾其他股东利益以及公司的未来发展,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折价补偿:考虑公司所具有的人合因素,分割公司股权时,应限制股权的直接分割,而代之以保留一方股东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股权约一半价值的补偿。
  2.确定盈余分配:在一方股东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以企业纯利润的一定比例按期给付对方,对方不对企业承担责任,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
  这种情形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无法组成公司的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
  (四)一人公司的股权分割所谓一人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
  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当欲离婚的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一人公司的股东时, 便涉及对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 .若夫妻双方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 自然按照协议办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就可能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1.一人公司股东一方配偶不愿意继续经营, 另一方配偶也不愿意接手的,则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后解散。若有剩余资产, 则平等分配给双方当事人 .
  2.双方均想要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并且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 则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 股东承担的推定的无限责任转换成有限责任, 这种情形存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3.双方均想获得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 并且又不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 则由双方竞价, 由出价高者取得一人公司股权, 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若有一方不愿意竞价,则应当判令解散公司 .当然,解散之前必须清算,了结债权债务,有剩余资产的再进行平等分配。
  三、完善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的立法建议
  (一)建立夫妻股权的评估制度
  1.夫妻股权的评估机构由于股权具有高度风险性,对其作出相对精确的预测需要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担任。建议立法完善财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应具备物质、技术与人员条件、评估费用等方面的规定。股权评估应作为财产评估机构的一项职责,成为财产评估体制的组成部分。在此前提下,可以将夫妻股权评估纳入其中。对夫妻股权的评估应由当事人委托,费用的支付视具体情况可以由委托方支付或双方分担;因当事人有特殊困难无法委托或确有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委托费用由客观上受益方支付。
  2.评估结论的效力和法律地位由于股权的不确定性,评估结论只是作为当事人之间经济补偿的一个参考,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异议。所以评估结论不宜作出对股权价格的精确结论,而应该提出股权价格的参考范围,范围的大小应由法律授权具体部门作出规定。
  (二)确定股权竞价机制
  当夫妻双方对共有股权争执激烈,调解不成,可以在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公开相互轮番报价。整个竞价过程人民法院应制作相应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异议后签字。竞价结束后,如获得股权的一方反悔或另一方对竞价价格提出确有正当理由的异议的,可以将股权判归另一方,由另一方以自己报价中所报最高价款给予对方相应经济补偿;如果双方反悔,法院应及时判决。
  四、结语
  综上,在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仅要依据《婚姻法》,还要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夫妻平等。夫妻双方均等地共同共有公司股权,而不论工商登记机关登记记载的双方股权比例是多少;第二,自愿协商。协商优先,竞价次之,按比例平分再次之,最后是解散;第三,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生活;第四,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其中必须考虑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贾明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M].法律出版社,2008.
  [2]葛保滨,刘晖,郑加龙。离婚案件中涉股纠纷的处理原则[J].人民司法,1995,(6)。
  [3]王洪伟。论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J].山东审判,1999,(1)。
  [作者简介]张秀,山西大学 2009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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