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案外入以侵犯其公平竞争权起诉
发布日期:2013-12-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2001年3月28 口,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宣告:该市纺织厂 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2004年7月17日,该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房屋产权证明书,载明:所有 权人——该市纺织厂,所有权性质——集体,房屋坐落某村7 ~9号,房屋间 数11间,结构为砖混结构,层数为一层,建筑面积245. 87平方米。
2004年8月,该市纺织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与徐先生等六 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清算组将其107、108、109室的房地产(房屋建 筑面积67. 5平方米)出售给徐先生等6人,成交价为人民币67500元,于 2004年8月1日前一次付清等。市房地产交易所予监证并加盖公章。
2004年8月26日,徐先生等六人缴纳契税2700元,征税机关开具完税 证。2004年9月3日,市房屋交易所通知市纺织厂缴纳交易服务费2459元, 工作人员在该通知存根上记载已收。
2004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向徐先生等六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载 明所有权人为徐先生,共有人为章先生等五人,产别:私有,共计3间,建筑 面积67. 5平方米。
王先生(没有提供与本案该纺织厂有任何关系)认为市纺织厂破产清算 组未按程序拍卖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被告登记行为侵犯其公开竞争权,遂于 2005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同日立案受理。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于2005年5月12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豸先,关于被告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 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参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转移登记,权利 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该法第二十七 条同时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 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 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案中,第三人 徐先生等申请对其购得的房屋进行转移登记时,提交了房屋产权证明书及其与 原所有权人市纺织厂破产清算组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被告经审查核准登记并 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原告认为市纺织厂破产清算组未按规定程序拍卖因而侵犯其优 先购买权的问题。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在特定买卖 关系中,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的权利。一般而 言,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定性。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我国法 律只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原 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争议房屋的承租人或该房屋的共有人因而享有该房屋的 优先购买权,且原告当庭所陈述的是清算组在出售该房屋时侵犯了其优先购买 权,因清算组转让资产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管辖范畴,故原告应 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再次,关于原告认为被告房屋登记行为侵犯其公平竞争权的问题。所谓公 平竞争权,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参与平等竞争资格的权利。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项规定主 要是指两种情形:一是认为行政机关的主动行为侵犯其公平竞争权,即行政机 关以自己的积极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二是认为行政 机关的消极行为侵犯其公平竞争权,即主管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对他人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系根据申请而进行房屋登记 390 行为,该行为发生于该房屋原所有权人出售房屋行为完成之后,且仅是对第三 人购得房屋所有权的确认行为,即在该房屋原所有权人出售的过程中被告并未 实施限制原告参与同等竞争资格的行为,故原告认为被告登记行为侵犯其公平 竞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问题
- 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拿到房产证 1个回答0
- 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这样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效? 1个回答0
- 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个回答20
-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个回答0
-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不想卖了,怎么办? 2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