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故意杀人摇头丸神志异常

发布日期:2013-12-10    作者:110网律师

故意杀人摇头丸神志异常
【案 由丨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年2月28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彭崧(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总第129期)
裁判规则:
服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 是相同的。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因服食摇头丸后药性发作,在其暂住处,持刀朝同室居住的被害人 胸部捅刺,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上诉人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故意杀人时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杀人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 —定的损害后果,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上诉人并未患有任何精神病,其 服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 同的。根据该规定,因醉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诉人曾经 多次服食摇头丸,并出现过服药后的幻想症状。对此被告人自己完全清楚。 案发当晚,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会产生 短暂神志异常的情况下,上诉人仍然自愿服食摇头丸,最终导致神志异常而 实施杀人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故上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 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