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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死亡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110网律师

故意伤害死亡正当防卫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9月16日
【抗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xx、张xx(均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上诉人】吴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
裁判规则:
在夜深无援的情况下,为制止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行为人紧急中无法 慎重选择其他方式制止不法侵害,故虽然造成侵害人死亡,仍属于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
李xx、张xx、孙xx三人与被上诉人、尹xx均为饭店职工。李xx、 张xx、孙xx三人因私怨,欲对尹xx实施报复,多次到饭店女工宿舍门口, 敲门欲让尹xx出门,均遭尹xx拒绝,后三人便强行破门而入。孙xx欲强 行带尹xx下山,遭拒绝后,便殴打尹xx并撕扯尹xx的睡衣。尹xx同屋 的被上诉人见状,下床劝阻。孙xx转身殴打、撕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持顺 手拿起的水果刀将孙xx刺伤,李xx欲将铁挂锁砸向被上诉人时,被上诉人 即持刀刺向李xx,至其死亡。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以正当防卫论处。
裁判理由:
本案孙xx等人在事先密谋的情况下,凌晨时分闯入了女工宿舍,并对女 工实施殴打和撕扯衣服的行为。孙xx等人的行为已致使被上诉人因感到孤 立无援而产生了极大心理恐慌。此时,被上诉人因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持 顺手拿起的水果刀将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孙xx刺伤,应属于正当防卫的范 畴。因李xx亦为参与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因此,李xx举起铁锁欲继续 加害被上诉人的行为,亦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此时被上诉人持刀刺向李xx的 行为,目的仍是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且在案发时所处的夜深人 静、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亦不可能要求被上诉人慎重选择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 不法侵害,被上诉人仍属于正当防卫。由于被上诉人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行为实施防卫,故虽然造成李全有死亡,也在法律许可的幅度内,不属 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綁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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