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既遂强奸抢劫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110网律师

既遂强奸抢劫
【案 由】强奸、抢劫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302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徐X、贺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1辑(总第67辑)
裁判规则:
强奸共犯,只要其中一人构成既遂,其他共犯均应构成既遂。

基本案情:
两被告人与涉案人叶某以实施盗窃或抢劫为目的,由两被告人进入被害 人钱某住所。当被告人发现房间内只有钱某一人时,遂起强奸犯意,并釆取捂 嘴、持刀威胁等手段,徐x对钱某实施了奸淫行为。此后,又釆取暴力、胁迫等 手段,劫取钱某手机及银行卡、身份证后逃逸。
争议要点:
被告人贺X以其强奸行为停止在未遂阶段为由,请求减轻处罚,能否得到 支持。
裁判理由:
被告人徐X、贺X与涉案人叶某以实施盗窃或抢劫为目的,其间,徐、贺临 时起意强奸,采用捂嘴、持刀威胁等手段,轮流对钱某实施奸淫,并采用暴力、 威胁手段劫取钱某手机1部、银行卡1张,构成强奸罪、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对于强奸共犯而言,只要其中一人构成既遂,其他共犯均应构成既 遂,故对贺X强奸未遂的意见不予采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