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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空头支票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110网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举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出票人,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人民银行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到期不缴罚款的,人民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单位或个人,除以上处罚外,央行还将其列入支付信用黑名单中,这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将降低其信用等级,会对该出票人今后的正常经济生活产生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将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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