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发布日期:2013-12-13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比较复杂。通常理论上有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是针对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是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从保护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着想。
综上,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举证时,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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