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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发布日期:2013-12-13    作者:朱明胜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这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并不是仅仅以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为限,还包括其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二  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列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由其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已经不再存有争议。仅就刑事附带民事而言,已有相当多的判例。这一方面使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部分赔偿,得以相应慰藉;另一方面也可以相应减轻犯罪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负担,从而实现交强险的社会价值和功能。此外,相对于其他公民和法人,保险公司一般都有完全的执行能力,这对于执行难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而言,尤其具有积极意义。
由此,我们认为,列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将有利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慰;有利于减轻犯罪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使其更加安心接受改造;有利于人民法院的执行,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尊严, 更好的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实践中,很多法院亦是如此审理并作出判决。因此,列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完全有法律依据。

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仅限于刑事被告人,也可以起诉其他有赔偿义务的人。 如前所述,保险公司有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赔偿义务。因此,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并起诉,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从而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也可以使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部分赔偿,得以相应慰藉。此外,因为保险公司相对于个人而言,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对于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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