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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的预防网络诈骗犯罪

发布日期:2013-12-14    作者:110网律师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利用网络实施的一类罪,包括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罪等。诈骗犯罪本身并不属于新型犯罪,但一旦通过网络环境的转化,所引发的社会危害性也随之放大。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1.网络诈骗以网络为平台,利用了网络空间的开放性、网络系统的脆弱性和网络安全措施的缺失等网络特点。特别是随着经济活动与互联网的联系日益紧密,网上信息的经济利益十分惊人,网络诈骗的犯罪者也因此散布大量的虚假信息以达到其贪利的犯罪目的。
  2.网络诈骗的受害群体广泛,具有显著的跨地域性,极易引发群体性、跨省市的上访申诉。网络诈骗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本身的无限性特点和超级影响力,能够轻易地将犯罪的触角伸向广大的城市和农村。一旦案发,极易引起被骗事主跨省市的群体性上访、诉讼现象,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3.网络诈骗的隐蔽性,给侦破、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的数字化特点,导致犯罪的时间和地点难以确定,犯罪时间和犯罪结果相分离等问题。
  二、对策建议
  ()应当增强网络安全监管,建立专门的、高素质的网络安全专业执法队伍
  笔者认为,要应对专业性和智能性较高的网络犯罪,必须有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人员的来源除了对在岗的警察进行定期专门培训、选拔以外,应当从高校的计算机专业中招聘 素质较高的毕业生充实网络警察队伍,还可以聘请网络公司和软件公司中的技术专家做顾问,参与或协助案件的侦破工作。
  ()设立电子证据鉴定的权威机构,确立电子证据效力
  储存于软盘、硬盘、光盘等载体中的计算机信息数据经审查核实是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同时也能生动、形象、准确地为侦破案件提供信息以发现和搜集新的证据。这对司法机关准确地查明案情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电子证据的制作无法完全摆脱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且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科技设备越先进,利用它来制作虚假的电子证据也就越容易。而电子证据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将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因此,可设立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权威机构,以提高确立电子证据效力的能力。
  ()通过加大安全监管、舆论宣传,减少网络犯罪黑数,更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
  由于网络犯罪具有智能性、虚拟性等特点再加上目前受侦查机关侦破能力的限制,网络犯罪存在较大的黑数,而侦查力量的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犯罪力量的嚣张。因此要加大网络安全监管力度,在加强预防的同时,形成重点打击的严厉态势,加大舆论宣传、引导的规模,预防和消除预备犯罪行为,最终形成对网络犯罪的威慑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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