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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离婚案件双方成功调解离婚

发布日期:2013-12-18    作者:王林律师
代理离婚案件双方成功调解离婚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11 15 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xxxx店村村,电话:.
被告:孟某,男,汉族,生于1989128日,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xxxx庄村,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依法返还属于原告的嫁妆;
三、依法判决婚生子孟xx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支付到孩子18周岁;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1年腊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10月办理婚礼,于2013325日在新市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20128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孟xx。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事宜吵架。被告性格暴燥,经常殴打原告,多次吵架被告掐住原告脖子,使原告无法呼吸,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被告多次将原告赶出家门,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原、被告自 20136月分居至今。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婚前购买的电视、空调、饮水机、电脑、冰箱、微波炉、洗衣机、电动车、太阳能、摩托车、音响、电子表等嫁妆,属于原告婚前财产,被告应当返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新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最终法院庭前组织调解,双方纠纷嫁妆、彩礼返还及归属、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心平气和的办理了离婚手续。  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超过1000元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嫁妆折抵3年抚养费,双方就彩礼和嫁妆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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