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3年盗窃罪追诉标准、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3-12-19 作者:胡建平律师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调研,研究确定了河南省盗窃犯罪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今后,河南省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盗窃犯罪案件,将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定罪量刑,有效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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