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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提高盗窃罪的“入罪标准”

发布日期:2013-10-26    作者:王怀臣律师
                       河南省提高盗窃罪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河南省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河南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经过充分调研,研究确定了河南省盗窃犯罪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提高定罪门槛。
        河南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显示: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盗窃数额5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数额4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河南省提高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却带来了几个疑问。
疑问1:为什么要提高入罪标准?
河南省高院刑二庭庭长陈殿福说,河南省此前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依照的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提高,原有的标准应作适当调整。
原因有两点,一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1998年时,河南省“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相比当时的收入水平,1000元算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然而,15年过去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数据是,从1997到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4.6倍。如果再不调整,事实上会造成刑罚越来越严厉的情况。
另一个原因是,有些财产型犯罪的数额标准已经有所提高,盗窃罪属于侵财型犯罪,也应适当提高数额标准。
入罪和量刑的标准应该和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比方说,在10年前,1000元对老百姓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收入。10年后,随着收入提高,物价也有上涨,盗窃1000元相对应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了点。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标准确实应当提高。
疑问2:提高标准是否会纵容小偷小摸?
盗窃罪入刑标准提高到2000元后,有市民担心以后小偷小摸现象会增多。还有市民提出,若是小偷每次盗窃都控制在2000元以下是否就逃避刑罚了?
对此,陈殿福说,市民完全没必要担心。盗窃罪除了数额的认定外,还要根据盗窃公私财物的8种情形来定罪量刑。此外,对盗窃2000元以下的财物行为虽然不再按犯罪处理,但是还可以视其情节采取治安处罚等非刑罚化的方法。
疑问3:新规实施后,仍然在审的嫌疑人如何审理?
对于仍然在审的嫌疑人来说,是按照新规还是老标准审理?陈殿福说,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只要是判决没有生效的案件,应该按照新规来实施。
疑问4:盗窃金额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涉案财物的价值,司法部门对此有明确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此外,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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