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共有人不同意后的处理方法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孙心远律师
分析:
1. 本案所涉及的定金,是买卖双方为了签订买卖合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设立的定金,虽然买卖合同未经所有的产权人签字,但是陈先生在合同上做了承诺,定金罚则仍然对陈先生和罗小姐具有约束力。
2. 罗小姐支付的定金10万元已经由陈先生作为购房定金签收,虽然陈先生将该定金托管在经纪方,但是定金仍然归陈先生所有,罗小姐无权要求中介方返还替陈先生保管的钱款。
建议:
1. 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中介方应当告知买方向卖方发送履约通知书,督促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催告卖方签字人及时通知其共有人履行义务。
2. 定金已被陈先生签收,罗小姐若要索回定金,应当咨询陈先生的意见或者由罗小姐直接向陈先生主张返还,若陈先生同意中介方退还保管的定金,且买方向中介方提出退款并愿意承担因退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中介方即可返还该款项。
3. 在卖方为多个产权人而签署合同时仅有部分产权人到场签字时,务必让卖方签字人出具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委托,切不可急于求成,偏听卖方签字人的单方承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4. 中介方应以法律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与违约方沟通,提醒其违约的赔偿责任,以积极促成履行合同。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