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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共有人不同意后的处理方法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孙心远律师
经中介方介绍,陈先生和罗小姐签订了虹浦花园的一套房屋的买卖合同,产权证上显示该房屋的产权人为陈先生夫妻二人,但是签合同时仅陈先生一人到场,陈先生代其共有人签了字,并在买卖合同上承诺:“保证其共有人知悉并同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所有约定,若因其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所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他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罗小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卖方签收后交经纪方托管。后陈先生的共有人通过律师发函告知买方,表示不能认可陈先生和罗小姐签订的买卖合同,故买卖交易无法进行,罗小姐急于买房,见该房屋无法顺利买到,遂要求中介方退还定金。
分析:
1. 本案所涉及的定金,是买卖双方为了签订买卖合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设立的定金,虽然买卖合同未经所有的产权人签字,但是陈先生在合同上做了承诺,定金罚则仍然对陈先生和罗小姐具有约束力。
2. 罗小姐支付的定金10万元已经由陈先生作为购房定金签收,虽然陈先生将该定金托管在经纪方,但是定金仍然归陈先生所有,罗小姐无权要求中介方返还替陈先生保管的钱款。
建议:
1. 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中介方应当告知买方向卖方发送履约通知书,督促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催告卖方签字人及时通知其共有人履行义务。
2. 定金已被陈先生签收,罗小姐若要索回定金,应当咨询陈先生的意见或者由罗小姐直接向陈先生主张返还,若陈先生同意中介方退还保管的定金,且买方向中介方提出退款并愿意承担因退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中介方即可返还该款项。
3. 在卖方为多个产权人而签署合同时仅有部分产权人到场签字时,务必让卖方签字人出具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委托,切不可急于求成,偏听卖方签字人的单方承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4. 中介方应以法律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与违约方沟通,提醒其违约的赔偿责任,以积极促成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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