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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辅导:土地管理法

发布日期:2014-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54条)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

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1)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

(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

(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1)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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