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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5    作者:刘永超律师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市人力社保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及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审批办负责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专门设立积分服务窗口,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并做好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与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的共享互联工作。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负责申请人投资纳税、从事个体经营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并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章 积分管理
  第五条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后,交本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整理汇总;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职工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
  (三)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在津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投资证明;
  (五)结婚证以及配偶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七)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第九条 积分服务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当将积分申请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并与市公安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积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打分。
  用人单位应当在积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即时将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负责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对涉及本部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管理联办系统。
  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比对审核无异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应于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积分管理专用章,同时通过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将入户积分审核表电子表格打分留痕,并即时上传。
  第十三条 积分服务窗口收到上传信息后,通过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对各部门的审核打分情况进行比对汇总,由系统自动生成积分排名。
  第十四条 积分服务窗口每年5月和11月将积分管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情况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通过天津政务网或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公布。申请人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查阅积分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天津政务网或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并由用人单位在积分服务窗口领取。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相关积分手续。员工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不予受理的,员工可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积分期间(从申请人居住证签发日至积分入户名单公布日)因犯罪获刑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由此空缺的积分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递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总积分等于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
  第二十一条 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积分管理联办系统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排名。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以在本市居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时间早者为先;积分依然相同,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第二十三条 积分申请材料的相关审核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分别制定审核办法和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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