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轮胎爆炸致人死亡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4-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3月18日,老张驾驶公司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轮胎发生自燃、毁损。老张随即报警,并向路通施救公司求助,要求其派员更换轮胎。路通施救公司指派个体经营户小黄前去修理。在修理过程中,小黄提出轮胎过了火,要换钢圈。老张不同意,坚持让小黄换轮胎,结果轮胎爆炸,小黄被弹出的钢圈击中头部死亡。事后,路通施救公司与死者小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38万元。事后,路通施救公司认为小黄是在老张的指令下安装轮胎,由于老张的过错导致发生了该起事故,老张及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永安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单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
本案如何确定案由、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划分责任?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黄受路通施救公司指派前往现场更换轮胎,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案由应当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路通施救公司与司机老张因提供高速公路施救服务,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老张及时报警和求助,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上的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不是交通事故,永安保险公司亦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路通施救公司受老张委托提供施救服务,属于承揽关系。路通施救公司指派小黄前往现场更换轮胎,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老张作为定作人明知轮胎钢圈过火,仍坚持在高速公路现场更换轮胎且不换钢圈,存在指示的过错,与老张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路通施救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后起诉被告系追偿权纠纷,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各自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关于老张、路通施救公司、小黄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雇佣关系一般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由接受劳务一方给付劳务报酬的合同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雇主具有一定的依附性。而承揽关系,是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利用自己的人力、设备和技术力量等条件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独立性。本案中,老张驾驶的货车在福银高速公路行驶中轮胎发生自燃,致轮胎烧毁,老张向路通施救公司求助,双方就施救费用达成一致协议后,路通施救公司员工通知个体经营户小黄并与其一同前往事发地点指挥维修,小黄的报酬由路通施救公司支付。修理过程中轮胎发生爆炸,小黄被弹出的钢圈击中头部死亡。由以上事实可以得知,路通施救公司与老张之间系承揽关系,路通施救公司指示小黄从事维修活动,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于本案案由的认定。如上所述,受害人小黄在修理过程中,由于货车轮胎发生爆炸,致使其被弹出的钢圈击中头部死亡。小黄死亡后,路通施救公司与小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小黄家属各项费用38万元。事后,路通施救公司认为小黄的死亡系老张的过错所致,诉请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路通施救公司作为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第三人享有追偿的诉权。因此,本案应属于追偿权纠纷。
三、关于当事人的责任认定。笔者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本案中,小黄的死亡是其在安装轮胎过程中轮胎爆炸导致的,并非系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的,亦非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的,因此,永安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其他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由于老张驾驶的货车,在行驶中轮胎发生自燃,致挂车后面十二个轮胎全部烧毁,在老张与路通施救公司协商施救方案时,路通施救公司要求把该故障车辆上的货物用施救车辆拉走,让吊车将故障车辆吊装到清障车上装走驶离高速公路。但老张考虑到施救费用过高,坚决不同意路通施救公司的施救方案,而是提出用自己的两个备用轮胎,再买四个新轮胎,帮其先行安装六个轮胎再驶离高速公路。老张的指示要求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规定。同时,老张作为故障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知道轮胎烧毁,会导致钢圈过火,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但仍坚持要求使用更换轮胎的方案施救,存在指示上的过失。在修理过程中,受害人小黄提出钢圈过了火,承受力度没有那么大,要求更换钢圈,但是老张未同意,路通施救公司的在场工作人员作为专业救援人员对此情形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当知悉,却没有要求必须更换钢圈,双方当事人的放任态度,对小黄的死亡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老张对小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路通施救公司作为雇主,具有高速公路施救资质,对施救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具备一定的预知、判断和防范能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昌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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