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拥給 他人使用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110网律师
——张xx挪用公款上诉案
关键词:单位名义个人利益挪用公款
【案 由】挪用公款罪
【审判法院】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4集(总第63集)
栽判规则:
村委会主任个人决定借出本村公款给他人使用,且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 成挪用公款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系村委会主任,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以村委会名义将本村 征地补偿款借给某校用于办学使用。后该校再次提出借款要求时,上诉人便 经村委会同意与该校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将其先行借给该校的款项也包括在
内。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个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出借给某校,是以村委会名义借出的,不是 以个人名义借出,故上诉人不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上诉 人第一次借款后,经村委会讨论同意再进行第二次借款时,虽未对先前借出的 款项进行说明,但在与该校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已经包含了第一次借款,且没有
证据证明上诉人因此谋取了个人利益,故上诉人的行为亦不属于“个人以单 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可见,上诉人个人决定借出 公款给某校使用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相关特征,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 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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