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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单位业务专用车 指标用于个人购车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09    作者:110网律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单位业务专用车 指标用于个人购车的行为认定
——马x贪污上诉案
关键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枉法诈骗数罪并罚
【案 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云髙刑终字第165丨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123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马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公安部分配给本单位的一辆公安业务专用车 指标,用于个人购车,因无证据证实配车指标本身具有财产性质,故不能认定 其侵占了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系公安局局长,将公安部分配给本单位的1辆公安业务专用车 指标,用于个人购车并安排干警接车后,批准干警在单位报销了接车差旅费 用。又安排公安局4名干警与其一道陪同护理其母亲游玩了山东省烟台、威 海、蓬莱等地。事后,安排干警虚列名目在本单位予以报销。后得知有关部门 调查其违法违纪问题后,为了串供并逃避侦查,安排干警用公款购买了小灵通 电话9部供他与本单位部分干警使用。上诉人另有受贿、诈骗行为,对明知是 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无证据证实配车指标本身具有 财产性质,从而也就不能认定上诉人侵占了公共财物,上诉人用公款带多名干 繁游玩及购买小灵通给多名干警并非上诉人个人占有公款,其上述行为系以 权谋私、滥用职权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不能认定贪污,故上诉人不构成
贪污罪。
上诉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 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其本人又不能 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 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上述行为依法均应惩处,并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 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 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 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 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 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 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聿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1997年)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 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 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 予以追缴。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2002年)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 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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