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单位业务专用车 指标用于个人购车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09 作者:110网律师
——马x贪污上诉案
关键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徇私枉法诈骗数罪并罚
【案 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云髙刑终字第165丨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12月3日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马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公安部分配给本单位的一辆公安业务专用车 指标,用于个人购车,因无证据证实配车指标本身具有财产性质,故不能认定 其侵占了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系公安局局长,将公安部分配给本单位的1辆公安业务专用车 指标,用于个人购车,并安排干警接车后,批准干警在单位报销了接车差旅费 用。又安排公安局4名干警与其一道陪同护理其母亲游玩了山东省烟台、威 海、蓬莱等地。事后,安排干警虚列名目在本单位予以报销。后得知有关部门 调查其违法违纪问题后,为了串供并逃避侦查,安排干警用公款购买了小灵通 电话9部供他与本单位部分干警使用。上诉人另有受贿、诈骗行为,对明知是 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无证据证实配车指标本身具有 财产性质,从而也就不能认定上诉人侵占了公共财物,上诉人用公款带多名干 繁游玩及购买小灵通给多名干警并非上诉人个人占有公款,其上述行为系以 权谋私、滥用职权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不能认定贪污,故上诉人不构成
贪污罪。
上诉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 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其本人又不能 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 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上述行为依法均应惩处,并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 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 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 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 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 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 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聿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1997年)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 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 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 予以追缴。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2002年)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 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问题
- 在派出所干了四年临时工算不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个回答0
- 在国土资源所干了15年临时工算不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个回答0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住房问题 1个回答20
- 乡政府不发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1个回答5
- 孝感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多少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
-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 对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 如何认定“意外事件
- 许尔文挪用公款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保管职工集资款之便挪用职工集资款归个人使用并携款潜逃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方某某、朱某某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行为性质的认定
- 何某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行为性质的认定
- 朱成能挪用公款、徇私枉法案—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集资赚取利息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 国家工作人员截留单位公款 用于个人赌博的行为认定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