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110网律师
——周xx受贿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共同利益受贿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5集(总第70集)
裁判规则:
他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获得购房优惠,但该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既非 近亲属,也无共同利益关系,国家工作人员对他人所获得的购房优惠不构成受 贿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工商分局经检科副科长兼经检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 期间,利用对辖区监管和对违法经营企业、个人进行查处等职务便利,为他人 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礼卡和购物券。安排其妻妹到某公司担任会计,被 告人妻妹在其妻子的帮助和指导下,完成了该公司两个年度的会计工作,被告 人收取该公司以工资名义给付的现金款项。并主动要求开发商给予其妻子表 弟沈子良购房优惠,最终以低于合同差价的价格购得房屋,比签订合同的价格 少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传唤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退 回全部赃款。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 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被告人的妻妹为某分公司做账,是基于被告人的原因,但被告人的妻子和 妻妹共同完成了公司两年的会计工作,并非属于“仅是挂名,不实际工作却获 取所谓薪酬”之情形,故被告人收取该公司以工资名义给付的3万元现金不 构成受贿罪。开发商应被告人的要求,而给予沈子良买房3万元优惠,沈子良 因被告人的身份而获利,但沈子良既非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告人之间也无共 同利益关系。故被告人对沈子良所获得的3万元购房优惠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礼卡和购 物券共计人民币2. 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的行为可视为自首,依法可 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 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 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 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 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 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 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 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 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 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 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 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数罪中部分罪行的,只对如实供述部 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如实供述 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
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 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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