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110网律师
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周xx受贿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共同利益受贿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5集(总第70集)
裁判规则:
他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获得购房优惠,但该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既非 近亲属,也无共同利益关系,国家工作人员对他人所获得的购房优惠不构成受 贿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工商分局经检科副科长兼经检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 期间,利用对辖区监管和对违法经营企业、个人进行查处等职务便利为他人 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礼卡和购物券。安排其妻妹到某公司担任会计,被 告人妻妹在其妻子的帮助和指导下完成了该公司两个年度的会计工作,被告 人收取该公司以工资名义给付的现金款项。并主动要求开发商给予其妻子表 弟沈子良购房优惠,最终以低于合同差价的价格购得房屋,比签订合同的价格 少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传唤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退 回全部赃款。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 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被告人的妻妹为某分公司做账,是基于被告人的原因,但被告人的妻子和 妻妹共同完成了公司两年的会计工作,并非属于仅是挂名,不实际工作却获 取所谓薪酬之情形,故被告人收取该公司以工资名义给付的3万元现金不 构成受贿罪。开发商应被告人的要求,而给予沈子良买房3万元优惠,沈子良 因被告人的身份而获利,但沈子良既非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告人之间也无共 同利益关系。故被告人对沈子良所获得的3万元购房优惠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礼卡和购 物券共计人民币2. 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的行为可视为自首,依法可 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 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 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 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 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 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 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 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 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 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 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 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数罪中部分罪行的,只对如实供述部 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如实供述 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
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 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