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庇护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2 作者:110网律师
——潘xx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职务便利庇护非法活动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3)沪二刑终字第197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判法院】2003年5月19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潘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5年第4集(总第45集)
裁判规则:
民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庇护 他人长期进行色情活动,构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某中队民警,其负责的辖区内某俱乐部内有“三陪”等色情活 动。上诉人明知此情况,不仅不依据职责予以查处,还在执行治安检查任务 前,数次将检查的信息泄露给该俱乐部的负责人李xx。期间,上诉人多次收 受李xx给予的财物。上诉人被调查时,仅交代了部分受贿财物,被采取强制 措施后才供述了全部受贿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理由:
上诉人系某中队民警,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 他人钱财,不依法屜行治安管理职责,使受其庇护的李敏华等人长期进行违法 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巳构成受贿罪。
上诉人被调査时,仅交代了部分受贿财物,并未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受 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坦白交代已被检察机关掌握 的受贿犯罪全部事实,只是酌情从轻的情节,不具备认定自首的条件。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 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 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 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