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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为何对簿公堂?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中安在线讯 因要求儿子和儿媳返还房屋,父亲将儿子告上法庭。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宣某某诉其儿子宣某及儿媳何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与两被告是父亲和儿子、儿媳的关系。1987年原告单位分配给其一套公房,位于合肥市大众巷。1996年其单位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将此房卖给原告。1998年11月28日,原告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因两被告结婚以及孩子就近上学需要,原告将此房无偿借给两被告居住。2007年元月,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住的房屋,被告宣某于2007年1月29日为原告出具书面保证,同意到2009年8月将借住的房屋返还原告。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按时返还借住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在庭审中辩解称,该房是其借款购买的,以原告的名义办的产权证,若原告要此房,需给10万元才同意让房,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具有法律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依房改政策取得单位分配给其房屋的所有权,有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为证,其依法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占。原告无偿将该房借给二被告宣某、何某居住,依法有权随时要求两被告返还。2007年1月29日,被告宣某书面承诺定于2009年8月返还借住原告的房屋,但期限届满后一直未返还,原告要求其返还该借住房,有理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解该房是其拿钱购买的,若原告要索回此房,就要给付其10万元,因其辩解理由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据此,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所有。

  目前该案在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陆翠玲、王鹏,记者: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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