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由试吃转基因食品引发的名誉权诉讼 律师称自由表达不能超越法律边界

发布日期:2014-01-14    作者:110网律师
由试吃转基因食品引发的一场名誉权诉讼  律师称自由表达不能超越法律边界
【按: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是媒体,每个人都是话题中心,全世界几十亿网民,共同缔造了自媒体时代,互联网给了普通公民写作和发布信息的机会。在自媒体时代,名人的影响力就更大了。2013年年9月,在一场转基因玉米试吃活动中,科普作家方舟子说了这样一句话:“品尝转基因玉米虽无科学研究价值,但有科普价值,应当创造条件让国人可以天天吃转基因食品。”此话一出引起了国人对于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巨大争议。在这场论战中,原央视名嘴崔永元公开表态称:“我不了解的东西,那么我可以选择不吃,我不愿意做第一个吃螃蟹的勇士,这是我的权利。”崔永元的反对之声立刻遭到方舟子的微博炮轰。方舟子在微博回应崔永元:“你没有资格质疑,应当创造条件让国人可以天天吃转基因食品。” 论争自此开始,崔永元还带团队到美国进行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采访。几个月来,方舟子和崔永元的嘴仗是不断升级,如今,已经蔓延成一个法律问题。2014年1月13日,方舟子发布微博称正式起诉崔永元侵害其名誉,索赔30万,要求其删除微博登报道歉。】
案  情
由试吃转基因食品事件引发科普作家方舟子和原央视名嘴崔永元一场激烈讨论,方舟子发现崔永元自2013年11月15日起先后发表了数十篇微博信息攻击自己,于是委托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彭剑律师于今天上午(2014年1月14日)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据媒体报道,目前该案还没有被法院受理。按照法院7天审查期的规定,法院最迟将在1月21日之前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方舟子起诉崔永元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起诉状中写道,2013年9月崔永元发微博信息:“#转基因食品,你吃吗#你可以选择吃,我可以选择不吃。你可以说你懂‘科学’,我有理由有权利质疑你懂的‘科学’到底科学不科学。你可以说我白痴,我也可以说你白吃”。之后,原告发微博:“你当然可以选择不吃,但是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我科普的是国际权威科学机构认可的科学,你根本不懂,有何资格质疑?”双方进行了争论,原告指出被告许多言论没有事实依据。再后,被告转各种各样的涉及原告的谣言,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被告还发表了数十条对原告的侮辱、诽谤微博。
民事起诉状中还写道“经初步整理,发现被告崔永元自2013年11月15日起先后发表了数十篇微博信息攻击原告,其中有‘我不认为这些钱都是肘子嗑普骗来的,肯定还有其他的骗法’、‘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肘子最脏,坑蒙拐骗都干过,可它是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肘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骗子’、‘流氓’等大量明显侮辱、诽谤原告的内容。”对此,方舟子认为,崔永元发表的涉案微博,要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肆无忌惮的恶意诽谤,要么是恶毒的公然侮辱,使原告方舟子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明显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在原告公开表示要对被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崔永元非但不收敛其不法言论,反而继续肆无忌惮地恶毒侮辱、诽谤,故足见其恶意。对此,崔永元回应称:“肘子’终于决定告上法院了,太好了!就等这一天呢!咱们法院见!”得知方舟子起诉的消息崔永元又回应称:“你终于选择了一次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并称,“当然我认为你胜诉的几率等于零。”
说  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回顾整个事件起因:2013年9月,崔永元发微博对转基因产品提出质疑,之后方舟子发微博说“你当然可以选择不吃,但是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由此引发双方争论。据方舟子说,经初步整理,发现崔永元自去年11月15日起,先后发表了数十篇微博信息攻击自己,其中使用了“骗子”、“流氓”等大量明显侮辱诽谤的内容,于是他决定提起诉讼。法律赋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方舟子与崔永元的博弈究竟谁是谁非、最终谁胜谁负暂且不谈,一旦进入法律程序,相信法律自有公判。因为这起事件发生在自媒体,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什么是自媒体:是以博客、播客、维客、新闻聚合、论坛、即时通讯等新媒体为载体的个人媒体的统称。媒体上尤其是在自媒体上发表言论,对于公众最大的好处就是它的表达是自由的,它没有编辑,没有任何其他的审核机构,这种自由本身是非常难得的。但这种自由如果发展到一定边界的话,就会超越法律的边界,成为侵权行为。广大公众首先要认识到,我们的媒体表达虽然是自由的,但这个自由是有限度的,这样一个表达手段应该是适当的,不能侵害我们的公共秩序和公共权益,这是公众在自媒体互动中应该有的一个原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