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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方舟子诉崔永元侵权案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赵虎律师
赵虎 律师
 
    近日,方舟子表示要起诉崔永元侵害他名誉权。本来是一场网络上的论战,最终还是延伸到了现实之中。这也是网络侵权纠纷的特点之一,行为发生在网络上,最终处理还是要回到现实中。既然涉及到了诉讼,作为律师,自然可以说道说道。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叫做侵害名誉权。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名誉就是好名声。那么简单的说,名誉权就是拥有好名声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侵害名誉权就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使他人名誉受损。这些行为包括: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2、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3、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方舟子如果认为崔永元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应该举证证明崔永元有以上行为。
    第二,我们再谈一谈网络上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在网络上侵犯他人权利与在其他情况下侵犯他人权利是一样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不过,因为网络自身的特点,在证据形式上会有不同,许多情况下需要对网页进行公证。
    另外,虽然方舟子没有起诉腾讯微博,但是所谓的侵权行为确是发生在腾讯微博上,腾讯微博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上面提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方舟子可以要求腾讯微博采取删除、屏蔽崔永元的相关微博段子的措施。如果腾讯微博不采取这些措施,方舟子可以连腾讯微博一起告。当然,是否胜诉是另外一个问题。
    本案还涉及到崔永元转发的微博是否属于侵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转发行为引起了侵权损失的扩大,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三,我们谈一下被侵权人的过错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那么这个案件中,作为原告的方舟子有没有过错,其行为是否引起了骂战的开始和发展,甚至其是否也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问题?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如果有过错,崔永元的责任可以减轻。如果法院认定双方属于互骂方舟子可能不能要求崔永元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公众人物的问题。
    方舟子与崔永元都属于公众人物,在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尺度上,公众人物与我们这些普通人是否一样呢?
    在之前方舟子起诉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侵害其名誉权一案中,法院的判决就指出:对于已公开发表的文章及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文章的观点是否成立及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或贬义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但如果文章使用的言辞属于侮辱性的,且系针对相对人的人格,则构成侵犯名誉权。
    即在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尺度上,公众人物与我们这些普通人不一样,公众人物应该更能容忍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和过激言论,应该给社会舆论轻松的空间。
    当然,崔永元也是公众人物,这个法院是否应该考虑呢?本文认为法院也应该考虑,因为公众人物应该对自己的言行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通俗的说,崔永元骂方舟子与我等骂方舟子应该适用不同的认定尺度,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刚刚开始,后续如何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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