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犯罪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钟x过失致人死亡上诉案
关键词.?已经预见危害后果过于自信避免因果关系
【案 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中刑终字第187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9月6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钟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应当预见驾车载人在冰面行驶,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非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以致发生车坠人亡的后果,该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悄:
上诉人与被害人驾驶小轿车到水库游玩,为能够更加近距离观赏野鸭子,
上诉人在查看了河岔冰面后,认为可以承载其驾驶汽车穿越冰面,穿越途中冰 面破裂,车辆落水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上诉人浮出水面后未釆取抢救措施 亦未报案。
争议要点:
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上诉人作为成年和智力上无缺陷的人,对于在冰面上开车的危险性应当 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而且也确实 预见到了危险性的存在,只是在查看冰面情况后,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危 险的发生,而实施了穿越冰面的行为,对危害结果并非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 上诉人的过失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应对其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巳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 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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