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韩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伤害正当防卫防卫手段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韩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4集(总第69集)
裁判规则:
被害人赤手空拳,对行为人实施脚踢、追赶等行为,暴力强度尚未达到对 行为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程度,行为人采取持刀捅刺被害人的防卫 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害人同时在网吧上网,被害人因其女友而对上诉人产生不满, 随即纠集他人到网吧拖拽上诉人韩霖,二人发生争执后被人拉开。被害人等 待上诉人离开网吧后追赶上诉人,对其进行拉扯,并用脚踹上诉人。上诉人持 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被害人挥舞,刺中被害人颈部导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上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裁判理由: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上诉人在主观上没有杀害被 害人故意的情况下,持匕首刺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上诉人的 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 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虽然上诉人刺伤被害人是基于被害人追赶、围攻导致的,但被 害人赤手空拳,仅实施拖拉、撕扯、脚踢、围堵、追赶等行为,暴力强度未达到对 上诉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程度。上诉人采取持刀捅刺被害人的防卫
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釆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 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 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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