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致被害人死亡情形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陆XX强奸上诉案
关键词:强奸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从重处罚
【案 由】强奸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陆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6集(总第65集)
裁判规则:
被害人被强奸后,溺水身亡,强奸行为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不属于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但强奸行为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 一,符合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他人共谋将被害人骗至其家中,企图将被害人灌醉后发生性关 系未遂。后二人以送被害人回市区为由,将被害人骗至某处桥底后,上诉人不 顾被害人反抗,使用暴力强行将被害人奸污。事后,上诉人因手指被被害人咬 伤很恼火,将爬到河边的被害人踢落水中,被害人溺水死亡。
争议要点:
被害人死亡与强奸行为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刑法规定 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对其加重处罚。
裁判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 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 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本案被害人在被强奸结束后,落人水中溺水 身亡,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强奸行为中,直接因上诉人的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 导致死亡,故不属于“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但上诉人的强奸行 为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上诉 人的强奸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强 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依法应加重处罚。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四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 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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