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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 参与他人实施犯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 参与他人实施犯罪的认定
——李X、袁XX等綁架上诉案
关键词:蒙骗错误认识共同犯罪实际情况主客观一致
【案 由】绑架罪
【审判法院】天津市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619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袁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李X、胡XX、东X、燕XX、刘XX、刘X、刘X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1集(总第66集)
裁判规则:
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参与他人实施犯罪,则不能认定该 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 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李X、胡XX、东X预谋绑架被害人石XX勒索钱 财。上诉人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原审被告人燕XX、刘XX、刘X、刘XXX 参与作案,上诉人一伙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石XX的住处,冒充 公安人员强行将石XX绑架至外省的一处住房。分两次向石XX的家属勒索 嫔金人民币80万元,该款被李X、上诉人、胡XX私分、挥霍。原审被告人燕XX、刘XX、刘X、刘XXX得知被害人石XX与上诉人等人根本不存在债务关 系,在石XX答应给他们10万元的情况下将石XX放走。
争议要点:
上诉人与各原审被告人是否构成绑架罪。
裁判理由:
共同犯罪中的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认识到共同犯罪 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 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 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 处罚。
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胡XX、东X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强行绑架 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被告人燕XX、刘XX、刘X、刘XXX事先并未参与被告人李X、上诉人、胡XX、东X合谋实施绑架犯罪,是在上诉人的纠集下,误认为是帮助他人索取 债务,并基于该目的而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故燕XX刘 XX、刘X、刘XXX的行为不构成绑架共同犯罪,而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燕XX、刘XX、刘X、刘XXX在将被害人石XX放回后,又以胁迫手段向石XX索取巨额钱款,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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