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拐骗的方法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财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任XX绑架案
关键词:绑架敲诈勒索勒索钱财客观方面犯罪手段 【案 由】绑架罪
【审判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丨(2004)扬邗刑初字第124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7月24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使用拐骗、药物的方法,将被害人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并以出卖被害 人相威胁,向被害人的亲属勒索钱财的,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当以绑架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使用伪造的假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意图绑架小孩勒索钱财。后 被告人通过为被害人买风筝、吃“麦当劳”等手段,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并从被 害人的口中骗得其父的手机号码。被告人带被害人在麦当劳就餐时,将两颗 具有催眠作用的药片放入被害人的饮料吸管中,让其喝下。后将被害人带到 外地,用手机发短信,以出卖被害人相威胁向被害人父亲进行勒索钱财。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还是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裁判理由: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均具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 等,属于使用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这3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 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 行动自由的行为。后者则以将对被害人施加暴力威胁,迫使其交付钱财为主 要犯罪手段,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对被害人实行人身控制。
因此本案被告人使用拐骗的方法,将被害人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并以 出卖被害人相威胁,向被害人的父亲勒索钱财,符合绑架罪的特征,故被告人 的行为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 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 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綁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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