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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证明力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其他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证明力
——何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证据证明力审理程序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何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4总第63集)
裁判规则:
其他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未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 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认定后到案共犯犯罪的证据使用。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其弟已执行死刑)预谋抢劫,上诉人的女友(已判刑)向上诉人 提供了 二被害人有钱的情况,并指认了二被害人租住的房间。上诉人与其弟 以找人为由进入被害人房间内,将二被害人杀死,抢走人民币5900余元。后 逃离现场。上诉人的女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上诉人弟弟被抓获,两人已 被判刑,并生效。上诉人在共同犯罪的其他共犯被判刑后到案,法院在审理上 诉人的过程中,未经重新逐项质证,即以其他共犯的判决书中所采信的证据认 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法院对上诉人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裁判理由: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 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其他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本身为 书证,其所证明的是共犯因共间犯罪被定罪判刑的情况,而非本案上诉人的犯 罪事实,虽然该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多为指控上诉人的证据,但对文书本身的质 证也代替不了对其中具体证据的质证。且不对具体证据进行质证,上诉人就 没有机会对具体证据发表意见,实际上剥夺了其辩护权,也不利于查明上诉人 的犯罪事实。故采纳未经质证的证据,是对审判程序的违反,属程序违法。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掩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 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的意见。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 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 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 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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