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自行车过程中抗拒抓捕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孙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盗窃转化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763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9年1月5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孙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1辑(总第67辑)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自行车过程中被发现,在窃得自行车逃跑途中, 为抗拒抓捕对民警实施暴力致其轻微伤,构成抢劫罪既遂。
基本案情:
上诉人伙同他人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窃得被害人一辆自行车,被公安 机关抓捕,逃逸途中,为抗拒抓捕,上诉人当场打了民警两拳,致民警轻微伤。
争议要点:
上诉人构成盗窃罪还是转化型的抢劫罪。
裁判理由: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犯罪,同时侵犯了 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行为人盗窃取得财物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为抢 劫罪的,构成抢劫罪既遂。本案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自行车过 程中被发现,在窃得自行车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对民警实施暴力致人轻微 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既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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