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继续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夏xx、汪xx抢劫、敲诈勒索、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数罪并罚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5月24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夏xx、汪xx(均为原审原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5年第1集(总第42集)
裁判规则:
基于图财的目的拟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先实施了抢劫被害人财 物的行为,用劫得赃款购买照相机’给被害人拍裸照,敲诈被害人赎回裸照,应 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二上诉人伙同曹某(另案处理)预谋用拍摄裸照,让被害人以钱款赎回的 方法进行敲诈。后因曹某未提供照相机,经合谋,二上诉人在被害人外出回家 开门进入时,抢夺被害人的背包后,强行将被害人推入屋内后摔倒,并持刀顶 住被害人颈部,将被害人的手脚捆绑后,抢得被害人钱包及价值人民币1560 元的手机一部。后曹某以劫得赃款购买照相机,上诉人夏鹏飞拍摄被害人的 裸照28张,并多次敲诈要求被害人以每张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赎回。
争议要点:
二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是否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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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裁判理由:
被害人的住所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二上诉人在抢夺被害人的背包 后,强行将被害人推人屋内以暴力手段继续实施抢劫的行为,并在户内实际抢 劫了被害人财物,故应认定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人户抢劫”。二上诉人基于 图财的目的拟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又产生了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犯 意并予以实施,故其先后实施的抢劫和敲诈勒索两个行为系两个性质不同的 犯罪行为,且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敲诈勒索的行为继续实施,故二行为间 不存在目的和行为的牵连关系或吸收关系。据此,应认定二上诉人的行为构 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 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 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
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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