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打手机为由骗得手机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王xx抢夺案
关键词:抢夺寻衅滋事非法占有
【案 由】抢夺罪
【审判法院I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定刑初字第103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5月18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1辑(总第51辑)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0的,以借打手机为由,骗得手机后,趁他人不备,携带手机 逃离现场,构成抢夺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经与靳x共谋欲骗取他人手机换取钱财。被告人谎称其手机没 电,有事要与他人联系,向被害人借打手机,又将该手机转交在其身边的靳X。 靳X借使用该手机之机,携该手机逃离现场,被害人见状即前去追赶靳X。趁 被害人紧追靳X之时,被告人逃跑。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夺罪。
裁判理由: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寻衅滋事活动中的抢夺财物与抢夺罪的主要 区别在于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就构成抢夺罪;如 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 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被告人虚构事实从被害人处得到的只是手机的使用权,被害人没有 基于错误的认识错误地处分所有权,且该手机始终处于被害人的视线控制之 下,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被害人手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而非 寻衅滋事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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