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单位財产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110网律师
——石xx等职务侵占上诉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贪污共同犯罪
【案 由】职务侵占案
【审判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9)锡刑二终字第8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9年2月13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石xx、顾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1辑(总第67辑)
裁判规则:
作为国有控股事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 产,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某卫生院由原来的国有事业单位变更为国有控股事业单位,上诉人石锡 香任卫生院统计员,顾xx担任收费窗口收费员i两人合谋,由顾xx在汇总 收入日报表、填写当日现金解款单时,隐匿部分收入,由石xx利用其担任统 计员的职务之便,负责处理由其记载的月业务(收入)报表。被隐匿的现金 100余万元,由两人平分。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卫生院改制后,资产组成发生了变化,国有资本占全部资产组成的51% 以上,卫生院的单位性质由原来的国有事业单位变为国有控股事业单位,上诉 人石xx作为上述非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未经有关国有单位委派,其 身份应属非国家工作人员。上诉人石xx、顾xx作为国有控股事业单位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产100余万元,两上诉人 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属共同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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