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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一共多少天?以及产假工资如何支付?

发布日期:2014-01-24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18日通过,并于同月28日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2008年4月1日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此,女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的承担主体以用人单位是否缴存生育保险分别由社保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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