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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考点:租赁合同概述

发布日期:2014-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而非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租赁权的物权化。

第三,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第四,租赁合同以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租赁物为目的,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

第五,租赁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第六,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期限和解除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义务

第一,交付租赁物。

第二,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三,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第四,出卖出租房屋时的通知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

第一,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第三,妥善保管租赁物。第四,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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