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职工履职中若因过错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4-01-2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被告罗某于2008718日到原告林某经营的XX市某木材加工厂工作,主要负责水电安装及机器维修。200943日下午14点罗某在压板车间对滚面板胶机检查维修时,被滚筒绞伤右手,造成右手拇指绞烂和右手食指肌肉绞脱。当天被告罗某到医院住院治疗,直至出院,所有医疗费均是原告林某负担。2010811日,被告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1012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属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20101230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被告伤残为七级。2011225日,被告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经开庭后于201146日作出并于417日向双方日送达《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应支付各项经济损失82623.78元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以致引起伤害事故的发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所受的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重新确认被告罗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罗某所受的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评析】
2010
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六条则对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进行了适当限制,规定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这三种情形的,虽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由此可见,除非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否则,只要职工受伤符合第十四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承认被告是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继续主张被告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严重违章操作,才导致被告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所受的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结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原告的思维逻辑在于,如果职工的严重违章操作行为与其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则证明其存在过错,依照侵权法理论,职工应当对自身因此造成的伤害负相应的责任。诚然,早期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就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实现的。工伤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一种,受害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由于机器设备的大规模应用,工伤事故在现代社会剧增。适用过失相抵等规则会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
  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国立法均将工伤事故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补偿责任,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可见,且不说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严重违章操作是否能被法院采纳,即使认定被告存在严重违章操作,仍无法改变被告之伤系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