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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剑封喉(行政复议撤销案)

发布日期:2014-02-12    作者:110网律师
广西桂平市某村的原9-21队与村委会就所谓“大队林场”两千多亩林地的权属发生了争议,经乡、市两级调处未果。生产队方于是申请桂平市人民政府对争议林地确权,桂平市人民政府确权时却将该争议的林地的所有权确定该村委会所有。桂平市政府在确权中,对生产队方提供的,对生产队方有利的一份重要证据“分山协议”不予采认。生产队方不服,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生产队方找到我们时,提交复议的期限已经所剩不多,我们全面介入和参与提交复议已经来不及了,建议当事人先自行提交复议申请。我在审查他们提交的材料中,发现了一份桂平市人民法院多年前的生效行政判决,这份判决书就是以认定“分山协议”合法有效,作为主要证据,判决一起山林纠纷的。通过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申请确权时由于认为这份证据无关紧要,并没有提交给确权机关桂平市人民政府。我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将这份判决书和“分山协议”提交复议机关并重点提出说明。随后,复议机关以认定“分山协议”合法有效为前提,撤销了桂平市人民政府将争议林地确权给村委会的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见,有些复杂案件,通过发现和使用关键证据,往往起到一剑封喉的作用,把案翻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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