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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司法信用(信息)(下)

发布日期:2014-02-12    作者:刘智慧律师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司法信用,对我们的商业交易规范主要有三点作用与影响:
1、有助于对交易对象的信用进行了解与核实,杜绝交易欺诈、提高交易的安全性、规范性。如合同审核中,我们律师除了审查合同条款以外,也应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必要的司法信用了解与核实,包括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被执行的信息,是否已经执行完毕,执行标的额多少等。
 
2、有助于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尊重合同,珍视自身信用的观念养成与行为规范形成。如个人遇到的物业费欠缴纠纷,若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须认真严肃对待。即使己方败诉,在生效裁判前,也应审时度势,理性面对。不能因一时之气或标的额数目小而铸就信用之污点。
 
3、有助于对违反法律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人进行惩戒,限制其重大经济活动的能力与资格。如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予以限制,其它的投标单位也可向招标单位建议或要求对其予以限制。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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