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基层法院处置突发事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4-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基层法院;突发事件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涉诉突发事件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审判场所、执行(包括送达)地点、押解犯罪嫌疑人沿线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区域内,发生具有突发性、群体性、社会危害性、暴力攻击性等严重威胁、伤害、危及审判人员和诉讼当事人人身安全、证据安全、财产安全以及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行为。涉诉突发事件的负面效应很明显,是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的因素。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成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集散地,许多诉讼当事人把权利伸张,获得“最大化”利益的希望寄托在人民法院,其后果是直接导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审判工作的一线,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审判工作面临非常严峻的安全形势。在审判工作区域内发生涉诉群访、缠诉、闹访、暴力抗法、冲击法院、扰乱审判正常工作秩序、危及审判人员和诉讼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时有发生。如,2010年6月1日上午,湖南省某市区法院发生一起枪击案件,凶手持枪冲进法院向正在办公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射击,造成3名法官当场死亡,另有3名法院工作人员受伤,后凶手自杀。2010年6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案件时,遭到被执行人用硫酸泼洒执法干警,造成六名干警被硫酸烧伤,其中,该院院长、执行局局长受重伤。两名被执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如何正确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涉诉突发事件处理的如何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中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

  当前,总的来说,全国各级法院对如何发挥司法警察作用,正确处置涉诉突发事件还是重视的,许多法院制定了预案,研究了措施,建立了机制,但离“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的要求还有距离,尚不能达到“切实提高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在如何正确地使用司法警察这支武装力量,灵活机智地处置具体突发事件问题上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了一些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以致造成一系列无可挽回的恶果,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基层法院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存在的问题

  从主观上说,当前在处置涉诉突发事件过程中,思想认识上存在 “三个误区”:一是盲目乐观。对涉诉突发事件认识不足,看不到涉诉突发事件随时引发的可能性,思想上麻痹。二是追求“以暴制暴”,把司法警察当作防暴队。发生涉诉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制止事态发展,用自己过硬的警务素质维护好正常的审判秩序。但更多的时候,司法警察只是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礼仪的使者,体现的是一种司法威仪,是公法上的司法诚信,作用是维护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以暴制暴”往往会激化矛盾。三是司法警察在具体操作处置涉诉突发事件过程中,工作主动性欠缺。因为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警察只能是被动执法,囿于相关法律条款,司法警察行使执法权时,很难表现出一种灵活性,总是在等审判长、指挥员的命令行事,这种结果往往造成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工作被动。

  从客观上说,司法警察在处置涉诉突发事件能力上存在“四个不适应”:一是快速反应能力不适应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是“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目前,虽然许多单位成立了组织,制定了预案,但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仍没有作为一项专门的工作单列出来,由专门的组织进行科学运作和管理,临时的工作班子,缺乏组织指挥的专业水准、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人员机动达不到要求(人、车分离),通讯装备与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不同步,特勤大队人员管理是“小集中、大分散”,警力很难在第一时间集结到位。二是应急预案演练不适应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现在许多单位,都设计了处置涉诉突发事件预案,组织司法警察进行应对突发事件防暴技能训练,组织“处置涉诉突发事件演练,”这些总的来说对卓有成效地操作处置涉诉突发事件是有益的,但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把提高司法警察处置涉诉突发事件能力的“宝”压在“预案订好,技能练高,演练做强”那是对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工作良性运作的误导。因为,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工作不是“照着剧本演戏”,它不是“单兵技能的比拼”,更不能“对卷答题,交卷了事”,一厢情愿地“自编自演”。处置涉诉突发事件,要凭借正确的决心,果断的措施,灵活的策略,协调迅捷的行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三是技术装备的管理不适应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当前,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政出多门”,“相互掣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弊端在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中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在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中人员和装备管理互相分离,不能作出快速反应;人员观念和装备性能落后,无法作出快速反应;人员和装备仍处在平时状态,没有处在“处突”状态(笔者以为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中的人员和装备应时刻处于待命状态)。四是法律、法规建设不适应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工作原则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更多的是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力。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因素及产生的负面影响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从主观上说,没有完全确立司法为民的思想;从客观上说,当前身边还没有发生有影响的涉诉突发事件。对涉诉突发事件的影响危害认识不足,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二是对武装建警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把建警、强警、训警、管警、带警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加速,社会矛盾突出,司法审判工作越来越面临日趋复杂的社会形势,司法警察的人员配备、装备管理、设施配套、待遇改善等实际问题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变,但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三是立法领域对于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涉诉突发事件牵扯到许多社会深层次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除了需要运用经济手段熨贴这种社会裂痕外,还需要通过加强上层建筑建设,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的司法机制,来约束失范的过激行为,协调处置涉诉突发事件机制良性运作,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

  不利因素的存在对于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一是易贻误战机,丧失解决涉诉突发事件的主动权。二是易激化矛盾,使涉诉突发事件事态扩大;三是易影响大局,损害党和政府及公正司法的形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四是易造成一线人员无所适从,整个系统反应迟钝。司法警察作为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实际具体操作人,没有法律作坚强后盾,工作将难以正常有效地开展。

  三、提高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对策

  突发事件的酝酿、发生、发展、走向没有规律,但我们如何处置突发事件,应对意外情况却有规律可循。笔者以为司法警察要在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中摆脱被动角色,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坚持教育疏导。涉诉突发事件当事人或多或少源自对“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看法,根本目的决定了他们不是危害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敌对势力,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明确处置涉诉突发事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它要求参与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司法警察通过自己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搭建一个和谐安定的对话平台,不能堵塞视听,工作简单化,用“暴力”去追求表面祥和,掩饰太平盛世下的思想暗流。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为社会大局服务的观念,涉诉突发事件虽不是政治事件,但处置涉诉突发事件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排除狭隘意识,要从维护党委、政府形象和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长远发展做工作。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坚持做到“四心”:对当事人的激动情绪要有足够的耐心;帮涉诉突发事件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要有诚心;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要热心;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要有公心。在策略上,尽量避免强制性正面交锋,以教育疏导为原则。通过宣传法律、法规唤醒当事人依法办事的良知;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将矛盾双方分开,将闲散围观人员与当事人隔离,将参与突发事件的当事人分散。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做到“五宜五不宜”:情绪宜顺不宜激;扣子宜解不宜结;当事人宜分不宜聚;力量配备宜强不宜弱;应急措施宜快不宜慢(抓小、抓早、抓及时)。要用法律武器,沿着平等、依法、和谐、对话的思路平稳地解决涉诉突发事件,切不可方法简单、草率从事、以暴制暴,将自己原本是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人,变成与当事人纠缠不清的突发事件当事人。在工作方法上区分层次,区别对待做工作,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族人中德高望重者、亲朋长辈等人具有情感亲和力的优势,协助做好涉诉突发事件中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工作。

  二要武装强警。树立全新的武装强警理念,建立一个科学、理性、高效、稳定的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司法警察训练机制。严格按照《训练大纲》要求依法强警、素质强警、科技强警、理论强警。转变司法警察培训理念:变练司法警察专业技能为练司法警察处置涉诉突发事件整体协同;变练司法警察搏击对抗技能为练司法警察教育疏导本领;变练警为警练,针对司法警察的具体职能和当前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实际状况应对训练,采取灵活的训练模式,提高司法警察自觉训练的热情,确保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司法警察队伍的训练质量。在应急预案的演练上,不能就预案练预案,要围绕预案开展“想定”训练,增加预案“变数”,提高司法警察的训练难度,拓宽预案的想象空间,摆脱只围绕预案训练的呆板模式,增强预案训练的灵活性、随机性、实战性、合理性、合法性。及时总结演练和“处突”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处置涉诉突发事件水平,以应对越来越复杂的涉诉突发事件。

  三要强化立法意识。涉诉突发事件绝大多数是因法律问题引起的,处置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法律这个大前提,除了在策略上做到“既坚决迅速果断,又有理、有利、有节”,还要在操作上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当前我国在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上立法滞后,许多涉诉突发事件的法律问题已经显现,笔者以为应当结合实际作些法理上的调研,形成一部操作性强、程序便捷的单行条例、法规《人民法院处置涉诉突发事件暂行办法(或条例)》,明确司法警察在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中的权力、原则,确立司法警察在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中调处权限、司法救助范围。填补在操作过程中立法对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空白。赋予司法警察除执行实施权以外的相机处置权,在司法警察机构内部增设专门的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组织,避免司法警察在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中因决策迟缓、不到位而贻误良机。在上级法院司法警察机构内部成立决策复议组织,监督和限制司法警察相机处置权在实施过程中自由裁量的随意扩张。结合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工作特点,在制定《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同时,着手研发《人民法院涉诉思想工作手册》,针对思想工作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围绕法律、法规、方法、原则、工作时机、工作机制、网络建设等方面作前瞻性策划,使司法警察在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中学会运用“攻心术”,掌握处置涉诉突发事件艺术,积极开展宣传、教育、疏导、息访工作,充分运用思想工作这一有力武器,为妥善解决涉诉突发事件构建“绿色通道”。

  四要严格管理。人民法院应在司法警察机构内部成立专门组织负责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协调、谋划、指挥、考核、管理。把处置涉诉突发事件能力列为考核验收内容,定期量化评比。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信息库,形成一个信息反馈灵敏的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网络,司法警察机构内部设专门人员与案件流程管理同步收集、管理、调研、通报、反馈涉诉突发事件个案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首先要继续巩固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制度。其次要落实“三个制度。”特勤大队司法警察集中住院制度,使特勤大队始终处于“待命”状态;落实车辆装备定期护养制度,使其始终处于“战时”状态;落实协同演练制度,“拳不离手,曲不离口”,通过想定作业,沙盘作业的方式,使其“熟能生巧”。第三要科学管理,整合警力资源、对司法警察实行数字编组、程控传呼,三级梯队式运作(组成由特勤大队、勤务保障分队,以及由司法审判人员和公安干警等其他人员参加的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综合职能工作队)。对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现实状态分等级运作警力。立足行动快、范围小、处置早、社会效果好。

  五要领导靠前协调、指挥。领导靠前协调、指挥,便于掌握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动态,及时调整处置涉诉突发事件警力和策略;便于进一步分析研究,走捷径解决问题;便于鼓舞参与处置涉诉突发事件司法警察斗志,增强处置涉诉突发事件一线人员工作信心;便于稳定当事人情绪,给当事人一个明确合理的答复,减缓涉诉突发事件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减少当事人采取极端行为的概率。




【作者简介】
丁玉俊,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