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绝缴纳公告费用法院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4-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某诉夏某离婚一案,法院按原告李某起诉时所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夏某,据调查,被告夏某外出打工多年,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和居委会也出具了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法院向原告李某释明,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但是需要交纳登报公告费。之后,承办法官向原告发出书面交费通知,指定了缴纳公告费的期限,但原告却在期限届满后不交公告费也不撤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李某拒交公告费时该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只是将公告费规定为不再由人民法院收取,而并未将公告费清除出诉讼费用之列,公告费应当属于其他诉讼费用范畴,当事人逾期不交纳包括公告费在内的诉讼费用,法院有权按撤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缴纳公告费将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法院可裁定中止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他诉讼费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公告费位列其中,因此公告费应当属于其他诉讼费用范畴,也属于法院诉讼费的一种,法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后,原告即承担了足额预交该项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对诉权的放弃,故法院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不预交公告费又不申请撤诉时,如裁定中止诉讼,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使法官审理案件陷于十分被动局面,且诉讼中止的事由只能暂时性地阻却诉讼程序的进行,这些事由终究都会消失,若原告一直不预交公告费,则会导致案件一直延续下去,因此本案法院只有按撤诉处理,才能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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