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4-02-19 作者:吴丁亚律师
其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主要有如下两类:一是,如关于某类合同无单行法专门加以规定的,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的规定,即一般应为两年。下列情形为一年:1、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合同法已将这种情况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2、在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在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二是,如果单行法对某类合同有专门规定的,适用该单行法的规定。其诉讼时效自然也适用单行法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况:
(1)合同请求权系附条件、附期限的,应从停止条件成就,始期到来时起算。
(2)如合同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
(3)如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应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计算。
(4)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应自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起计算。
(5)如合同的标的为不作为的,其诉讼时效自合同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
(6)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强制实际履行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成立时起计算。
权利被侵害后,因特殊情况而同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与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竞合时,应适用长期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等内容,也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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