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考行政处罚法复习指导:治安管理调解制度

发布日期:2014-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特殊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某些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适用范围。并非所有治安案件都适用调解处理,能够加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具备三方主体。对于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平等主体之间引起的民间纠纷,其中情节较轻者,公安机关可以作为第三者居中调解。

2. 调解的效力。经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得对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调解影响行政处罚的作出:

(1)调解成功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2)调解未成功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恢复处罚程序;注意,由于调解未成功,所以当事人双方的民事争议没有解决,此时公安机关存在一个告知义务,即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调解不是处理治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例题】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7年卷二不定项第91题)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D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